近期,正理知識產權律師事務所代理的一起商標無效宣告再審案件已圓滿結束,案件的復雜性及法律爭議點值得關注。
基本案情
訴爭商標的當前持有人通過轉讓方式獲得了該商標。經過調查,原注冊人在申請商標注冊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的經營者名稱與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所記錄的信息不一致,且該個體工商戶并無經營者變更記錄,這表明原注冊人提交了偽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基于此,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依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先后作出了將訴爭商標無效宣告的決定。
在案件的二審階段,出現了新的情況。訴爭商標的當前持有人提交了訴爭商標申請時代理機構的“證人證言”。代理機構承認偽造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的行為是其所為,聲稱目的是為了方便快捷辦理注冊申請,并表示原注冊人對此并不知情。當前持有人以此主張原注冊人不存在欺騙行政機關的主觀惡意,并聲稱訴爭商標申請時就有真實的使用意圖,經過大量宣傳使用已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和知名度,不應輕易被宣告無效。
進入再審階段,當前持有人又提出了新的觀點。一方面,他們認為“自然人申請商標需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這一規定出自其他規范性文件——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7年發布的《自然人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商標法》規定商標申請主體包含“自然人”且無限制,“注意事項”要求自然人申請商標時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或相關登記文件系對《商標法》中的“自然人”概念進行了不合理限縮,這與上位法相沖突,不應作為本案的依據。另一方面,當前持有人補充提交了大量商標使用證據,包括各類資質、審計報告、商標許可使用協議、產品銷售合同和發票等,試圖證明訴爭商標已大量使用并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主張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欺騙性手段注冊”相關疑難案件研討會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的指導精神和相關案例,雖存在造假事實,但考慮訴爭商標已經實際使用,符合商標注冊使用目的,對訴爭商標也應予以維持。
爭議焦點及分析
本案關鍵點在于:一、“注意事項”的合法性問題。二、對于變造主體資格文件,原注冊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并自負后果。三、訴爭商標是否符合“會議紀要”規定的情形。
針對焦點一,我方認為,“注意事項”是對自然人申請商標資格的合理限制,與《商標法》允許自然人注冊商標的規定并不矛盾。自2007年發布以來,在國內自然人申請商標注冊時,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一直是申請所需的必要文件。若否定“注意事項”的合法性而維持訴爭商標注冊,既對其他申請商標的自然人不公平,還會縱容以欺騙手段獲取商標注冊的行為,損害法律權威。
針對焦點二,我方認為,首先,代理機構的證人證言屬于單方面陳述,其真實性難以確認。其次,即便其陳述內容屬實,也不能排除事后告知原注冊人且原注冊人持放任態度的可能性。最后,代理機構受原注冊人委托進行代理行為,商標一旦注冊成功,原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原注冊人的行為獲取了不應享有的商標注冊時點利益,擾亂了商標注冊秩序,因此,原注冊人應對代理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商標注冊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針對焦點三,我方仔細分析當前持有人提交的證據時發現,這些證據并不能唯一指向訴爭商標的使用,其中混雜著與訴爭商標整體外觀、構成存在較大差異的另一商標形態或其它表現形態的使用證據,當前持有人存在混淆視聽的嫌疑。且“會議紀要”所針對的僅是一批特殊情形案件,即“會議紀要”中記載的“無效宣告申請人主要來自河北保定易縣地區,申請人基于‘敲詐勒索或其他不正當目的’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因此具有個案性,不適用于本案。
案件結論
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在二審中的主張,維持了一審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了本案再審申請。
典型意義
這一案件再次明確,“以欺騙手段”獲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應屬無效,與商標使用與否無關。商標制度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保障,任何試圖通過違法手段獲取商標權益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正理知識產權提醒市場主體和商標代理機構,在商標申請和使用過程中,務必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切勿觸碰法律紅線。
業務領域:
此案件代理人